青苗補償費的標準是怎樣的

一、青苗補償費的標準是怎樣的

青苗補償費的標準是怎樣的

《土地管理法》規定,被徵用土地,在擬定徵地協議以前已種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應當酌情給予補償。但是,在徵地方案協商簽訂以後搶種的青苗、搶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補償。被徵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實踐中,可按下列辦法執行:

青苗補償費標準:在徵用前土地上長有的青苗,因徵地施工被毀掉的,應由用地單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產量、產值計算,給予補償。具體補償標準,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而定。對於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其一季產值的1/3補償工本費,對於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產值補償;對於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夠得到收穫的,不予補償,不能收穫的按一季補償;對於多年生長的經濟林木,要儘量移植,由用地單位支付移植費,如必須砍伐的,由用地單位按實際價值補償,對於成材林木,由林權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單位只付伐工工時費,不予補償。

二、農户取得的青苗補償費如何繳税

1、根據《關於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營業税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08〕277號)規定,納税人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時,只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無論支付徵地補償費的資金來源是否為政府財政資金,該行為均屬於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税税目註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税發〔1993〕149號)規定,不徵收營業税。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徵用土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由此可見,青苗補償費不徵收營業税。

2、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徵用土地過程中徵地單位支付給土地承包人員的補償費如何徵税問題的批覆》(國税函發〔1997〕87號)規定,對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補償費收入,應按照《營業税暫行條例》的“銷售不動產——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徵收營業税。依照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只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青苗補償費不屬於按照國税函發〔1997〕87號文件規定應該徵收營業税的情形,而按照國税函〔2008〕277號文件規定屬於不徵收營業税的情形,則對土地承包人取得的青苗補償費收入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税

分析上文後瞭解到,各省市對青苗補償費的標準規定的都是不同的,但具體的補償標準還得看當地是怎樣進行規定的。不過相關法律中也給出了一個大概參考補償標準,有需要的朋友可以適當的瞭解一下。對於農户取得的青苗補償費,一般來講是不會徵收營業税和個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