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遷合同糾紛應當通過協商以及訴訟和仲裁方式解決。城市房屋拆遷主要涉及三方主體,即政府、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政府對於房屋拆遷負有管理責任,具體表現在:
(1)對建設單位的拆遷申請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核發拆遷許可證。
(2)發佈拆遷公告,載明房屋拆遷許可證批准文號、拆遷人、拆遷範圍、搬遷期限等主要內容。
(3)對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的補償安置問題進行裁決。
(4)根據已經作出的裁決實施強制拆遷或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5)對拆遷行為進行監督,對違法拆遷行為進行處罰。
二、房屋拆遷範圍確定是怎樣的?
房屋拆遷範圍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根據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的規劃用地紅線範圍確定。為保證房屋安全確須跨規劃用地紅線進行拆遷的,拆遷範圍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商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確定。
拆遷範圍確定後,不得從事哪些活動:
拆遷範圍確定後,拆遷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1)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2)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3)租賃房屋。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准,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應提交的資料: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1)建設項目批准文件;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3)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
(4)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5)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這些問題一直以來是非常敏感性的問題,因為涉及到房屋拆遷,那麼被拆遷人的一些利益肯定會受到損害,所以國家法律明文規定,對此必須要進行一定的補償,同時需要對此進行一定的安置,發生糾紛可以訴訟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