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村集體房屋徵收如何確權
對農村集體土地是房屋進行徵收的,徵收部門會進行產權調查,而被徵收人可以提供宅基地使用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明等材料進行確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徵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徵收範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多數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
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徵收土地時如實説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徵收土地。
二、集體土地的徵收程序
1、發佈徵地公告由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範圍內發佈徵地通告,告知被徵土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
徵地範圍、面積、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安置途徑以及徵地用途等。
通告後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或者搶建的建築物不列入補償範圍。
該點要注意公告的發佈主體,只有上述規定的機關單位才有權發佈。
在實際的拆遷中,後期因公告主體不合格而引起的訴訟也有很多現實案件,這是被徵收拆遷人要尤為關注的點。
2、徵詢村民意見,組織聽證由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會同所在的鄉鎮政府,就徵地通告的內容徵詢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記錄在案,根據村委會或村民提出的意見分別處理並協調解決。
對補償標準、安置途徑、補償方式有異議的,應告知被徵地相對人有權提出聽證申請,並依法組織聽證。
國土資源局應將村民對徵收土地的意見和聽證的材料作為報批的必備材料歸檔上報。
發表個人意見,要求聽證是公民很重要的政治權利,尤其是在拆遷中,被徵收拆遷人更應該着重行使權利。
很多農民因為不知道或是不注重聽證的權利,才讓自己的房屋上利益糊里糊塗被侵佔了。
3、地籍調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記由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會同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實地調查被徵土地的四至邊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積,地上附着物種類、數量、規格等,並由國土資源局現場填制調查表一式三份,由國土資源局工作人員和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共同確認無誤後簽字。
國土資源局應將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字的材料作為報批的必備材料歸檔上報。
這裏就開始涉及到被徵收拆遷農民要簽字的地方了。
對於土地及其地上符着物的登記是對後期確定拆遷補償的一個重要參考,這個環節農民在簽字的時候一定要慎重,一定要保證所登記造冊的每一個字都與事實相符,切記不要出現“空白協議”的情況。
4、擬訂“一書四方案”組捲上報審批由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根據徵詢、聽證、調查、登記情況,按照審批機關對報批材料的要求擬訂“一書四方案”即:
“建設用地説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供應土地方案。
”並組卷向有批准權的機關報批。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國家對農村集體土地進行徵收拆遷時,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對被徵收房屋進行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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