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需要的證件有:1、建設項目批准文件;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3、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4、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二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户存儲、專款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