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費標準是什麼

國有土地使用費標準是什麼

國有土地使用費標準是什麼

(一)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每平方米14元。依據財綜[2009]24號

(二)土地管理費:使用土地每平方米0.4元;徵用土地,不超過徵地總額的3%。依據魯價發[2001]30號文件規定。

(三)土地出讓金: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收取不低於評價估地價的20%、40%、80%的土地出讓金。依據魯國土資發[2000]252號文件規定。

(四)耕地開墾費:佔用基本農田的按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0—12倍收取(每畝10000—12000元);佔用一般耕地的按前三年平均產值的8—10倍收取(每畝8000—10000元)。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山東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第十六條規定。

(五)土地登記費:1000平方米以下100元,每超過500平方米加收40元。依據[1995]魯土籍字第11號文件規定。

(六)土地使用證工本費:精裝本每本20元,簡裝本每本10元。依據計價格[2001]1734號文件規定。

(七)土地租金:劃撥土地補辦租賃手續,根據用地性質和土地等級按每平方米1.04—6.59元收取;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按照用地性質,以租賃合同額的15—25%的標準收取;出讓土地改變用途的,按照實際用途的土地純收益之差收取租金。依據《土地管理法》、《山東省國有土地租賃辦法》、泗政辦發[2001]50號文件及縣長令規定。

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權能

1.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取得

出讓土地使用權是土地使用者通過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應當依照其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按時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依法取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2.出讓土地的開發利用要求

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和條件開發、利用和經營土地,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3.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收回

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並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4.出讓土地屆滿續期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准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住宅用地使用權在約定期限屆滿自動續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5.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處分

在土地出讓年期內,土地使用者有權將其依法取得的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但首次轉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在中國使用土地是需要進行申請得,取得土地得形式有很多種,有劃撥得方式有繳納出讓金得方式,不過每種方式都是不一樣得,不同得土地會根據情況選擇方法。土地使用不但要進行繳納土地使用税,還需要進行繳納其他得費,具體費用是根據取得土地得方式進行計算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