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使用年限等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

我們國家的法律規定,土地的所有權是屬於國家所有,但是土地的使用權可以由農民或者是集體來進行使用,當然使用土地的話,他是有一定的年限規定的,並不是無期限進行使用的,因此很多人都想要清楚的瞭解一下,耕地使用年限等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

耕地使用年限等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耕地使用年限等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

農村土地使用權年限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0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一)耕地的承包期

據統計,我國耕地總面積約為14億畝,人均1畝多一點。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耕地佔耕地總面積的97%左右。我國農村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的土地主要是耕地。我國法律和有關政策對承包期限都有明確規定。如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有關政策也指出,土地承包再延長三十年不變,營造林地和“四荒”地等開發性生產的承包期可以更長。現實中,截至 2000年,全國已有98%左右的村組開展了延包工作。在開展延包工作的地方,承包期達到三十年的耕地面積佔92%,如果扣除沿海發達地區、城鎮郊區實行招標承包的責任田以及各地預留的機動地,實行家庭承包的耕地承包期達到三十年的佔95%以上。土地承包期限的長短,應考慮到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根據農業生產經營的特點, 農業經濟的發展趨勢以及當前的農業承包經營政策等因素確定。期限太短,不利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穩定和農業的發展;期限太長,則不利於對土地利用方式的適當調整以及有關利益的協調。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符合有關法律的規定和目前農村的實際做法,同有關政策也是一致的。

(二)草地、林地的承包期

我國草原承包面積31.2億畝,佔可利用草原面積的76.9%。集體林地70%已承包到户,集體林地佔全國林業用地面積38.5億畝的59%。對於草地、林地的承包期限,我國法律和有關政策未明確規定。國家政策曾原則規定,營造林地和“四荒”地等開發性生產的承包期可以更長。在實踐中,一些地方對草原實行五十年的承包期,林地的承包期一般為三十年至五十年。

同耕地相比,草地和林地有其特殊性。以林地為例:首先,林地一般生長着多年生的喬木、竹類、灌木等,而耕地主要是用於種植農作物,一般是一年一季或者兩季,甚至三季。其次,林業生產投資大,林木生長期、收益期長,風險大。第三,我國對林木實行限額採伐制度,承包方的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的權利受到較多限制。鑑於草地和林地的特殊性,農村土地承包法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精神和農村土地承包的實際做法,規定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三)需要説明兩點:

(1)鑑於全國絕大多數地方第二輪承包已結束,有的地方第二輪延包的年限比本法規定的承包期限長的實際情況,為了穩定既存的農村土地承包關係,防止因本法的實施引發重新承包土地,造成不必要的混亂,對法律實施前已經按照國家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的規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長於法律規定的,法律實施後繼續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

(2)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期,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

二、農村土地承包注意事項:

承包期內,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嗎?

不能。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6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户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户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首先小編在這裏告訴大家的是,根據法律的規定,我們國家農村土地耕地的承包期限是30年,除此之外,也給大家簡單的介紹一下,我們國家農村土地承包的時候需要注意的一些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