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物權高於抵押權嗎?

一、在我國物權高於抵押權嗎?

在我國物權高於抵押權嗎?

1、抵押財產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應當優先清償抵押權人的債權,清償後有剩餘才能清償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的債權。

2、重複抵押時,抵押權的優先順序:

登記 登記:先登記>後登記

登記 未登記:已登記>未登記

未登記 未登記:按照債權比例清償(非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後)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條規定,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後確定清償順序;

(二)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條規定,抵押權設立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並轉移佔有的,原租賃關係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

二、抵押權人與債權人是同一個人嗎?

擔保權人與債權人是同一個人。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抵押人與借款人的區別是什麼債務人是債的關係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

在債的關係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抵押人,是為擔保自己或他人履行債務,而向債權人提供抵押擔保的人。抵押人可以為債務人本人,也可以是債務人和債權人以外的第三人。在抵押擔保中,抵押人的確定應當以抵押合同為標準,抵押合同中與債權人相對應的一方當事人就是抵押人債務人和抵押人可以不是同一人。債務人是直接負擔合同義務的人,抵押人是擔保人的一種,是以自己的財產向債權人擔保債務人按期履行合同的,所以,抵押人可以是債務人外的人。

有關質押和抵押都是經濟活動中非常常見的兩種方式,但是一定要注意把這二者明確區分開來,否則會造成很多不必要的麻煩,雙方在建立質押權或者抵押權登記時,是需要根據實際的事項來簽訂合同的,在達成一致意見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