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跟借貸合同糾紛本質是一樣的嗎?

一、民間借貸糾紛跟借貸合同糾紛本質是一樣的嗎?

民間借貸糾紛跟借貸合同糾紛本質是一樣的嗎?

本質上差不多,相對講借貸合同可以是向銀行借款的合同,也就是説借款合同包含民間借貸合同。

從最高法院相關指導意見分析,民間借貸與一般借款存在以下幾點差別:

1、強調借款的交付。借貸合同一般簽訂即生效;而民間借貸強調借款的交付,如果沒有交付,則認為沒有借貸事實。

2、強調借款交付的確切數額。不同於借貸合同僅憑合同約定就認定借款數額,民間借貸以實際交付為準。

3、限制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合同法強調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在不違反國家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允許當事人意思自治;但民間借貸案件則限制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二、民間借貸利率多少合法?

(1)未約定,則不支持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約定不明,則自然人間的不支持、非自然人間的法院自由裁量

A、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B、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3)24%之內的,予以支持

A、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B、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24%-36%之間的,當事人自願

A、這部分利息,如果當事人自願給付,則法院予以支持,如果拒絕給付,則法院不予支持。

B、換句話説: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願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願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5)36%之外的,超過部分不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綜合上面所説的,民間借貸和借貸合同兩者所產生的糾紛基本上是一樣的,只要債權人與債務人因還款的問題而引起的矛盾,那麼就可以走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但前提一定要有合法的證據,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