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權的種類有哪些?

一、用益物權的種類有哪些?

用益物權的種類有哪些?

用益物權,是物權的一種,是指非所有人對他人之物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權利。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自然資源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採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塗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

為了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優化資源配置的需要,解決資產閒置和資源缺乏的矛盾,必須建立完善的用益物權制度。

二、用益物權分類

具有代表性的意見,主要有:

1、用益物權包括經營權、承包經營權、地上權、典權、採礦權、地役權;

2、用益物權包括地上權、地役權、用益權、永佃權、典權;

3、用益物權包括經營權、承包經營權、地上權、地役權(相鄰權)、典權、採礦權、租賃權;

4、用益物權包括經營權(國有企業經營權、農村集體組織成員的承包經營權)、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國有土地使用權、水面灘塗養殖使用權、草原使用權、水使用權、採礦權)、地上權、地役權、典權。

基本上是以現有的法律規定為依據來探討問題的。但由於中國用益物權立法的侷限性,這些意見也就不可避免地帶有侷限性。

中國未來的用益物權體系應當包括下列用益物權:地上權、地役權、典權、用益權,而永佃權、承包經營權、國有企業經營權、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租賃權等,則不能成為中國未來的用益物權。

1、永佃權已無存在之基礎;

2、承包經營權並不是嚴格的法律用語,在未來的用益物權立法中應當儘量避免使用;

3、國有企業經營權是一個多年來一直爭論不休,而至今尚沒有完全解決的問題。對國有企業經營權,傾向於通過法人所有權的方式來解決;

4、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可以改造成為用益權;第五,租賃權自始都是一種債權,雖然現代法中有“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但這並不能改變租賃權的債權屬性。

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是兩種不同的物權,應當分別對待。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的區別包括存續期限的不同、標的物的不同、標的物價值變化的影響不同,設立的目的也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