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的製作。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一般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組成。
1.首部。首部是仲裁書的開頭部分,應當寫明:
(1)製作裁決書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全稱以及文書名稱即“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
(2)年號及仲裁書編號。
(3)雙方當事人的名稱和地址,當事人是法人的,應寫明法人的全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如果委託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時,還應寫明委託代理人的姓名、職業等有關信息。
2.正文。正文是裁決書的核心部分,應寫明:
(1)仲裁請求,即申請人請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過仲裁審理所要解決的問題和達到的目的。
(2)爭議事實,即爭議發生的經過,雙方爭議的焦點及各自的主張等。
(3)仲裁理由,即仲裁庭作出裁決所依據的事實和所適用的法律。對裁決書是否需要附具理由,各國仲裁立法中規定有所不同,有的認為裁決應是簡單的最終決定,沒有必要説明所作決定的理由。但多數國家的立法和司法機構反對這一主張,他們認為,當事人不僅有權知道仲裁庭所作的裁決,而且應有權知道裁決是如何作出的。
(4)裁決結果,即仲裁書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確定責任的基礎上對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和權利義務的承擔所作的決定。
3.尾部。尾部是裁決書的結尾部分,應由仲裁員在裁決書上簽名,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並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寫明裁決日期。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法》第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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