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工廠搬遷要賠錢嗎?

勞動法規定工廠搬遷要賠錢嗎?

一、勞動法規定工廠搬遷要賠錢嗎?

1、勞動法規定工廠搬遷一般情況下是不要賠錢的。工廠要搬遷因此造成勞動合同無法履行,且不能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工廠搬遷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工廠搬遷賠償標準是: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支付半個月工資,按照工作年限、工資標準分段計算。工人跟隨工廠搬遷的工廠應當給予工人拆遷安置費,工人解除勞動合同的工廠應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面對搬遷問題,員工出於各種考慮,首先想到的就是要求經濟補償金的問題。企業搬遷的事實,在法律性質上屬於合同履行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勞動合同法》也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勞動合同約定內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企業搬遷,可能是同一行政區域內近距離的搬遷,也可能是跨區域的搬遷,該行政區域是指企業所在地級市的範圍。

若勞動合同中有“工作地點不能變動”“變動工作地點需協商一致”的約定,屬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固定了勞動者的工作地點,用人單位自願對自己的管理權利進行限制,是有效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義務,而搬遷後,用人單位在事實上履行不能,故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當代的社會工廠搬遷之後,勞動者離職的是否需要對勞動者進行補償或者説是賠償,應當根據不同的情況來作出判斷,比如説因為搬遷的距離比較遠,導致合同的內容發生了變更,那麼這種情況之下是需要進行經濟補償的,如果搬遷的距離比較近的話,就不需要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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