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約到期不跟員工續約,是不是需要賠償
工作合同到期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所謂經濟補償金是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按照一定標準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額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四十四條第一項,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
二、員工勞動合同到期員工不再續簽是不是需要賠償
勞動合同到期後員工不續簽一般是不能獲得補償的,除非用人單位沒有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合同到期員工不願續約可以要求要賠償金嗎
合同到期員工不願續約是不是可以要求要賠償金為兩種情況: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話,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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