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侵權責任經費支出者是誰?

一、單位侵權責任經費支出者是誰?

單位侵權責任經費支出者是誰?

通常是用人單位。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實施職務活動時侵犯了他人的權利益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如果員工有重大過錯的,承擔連帶責任。

民法典》第1191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員工職務行為侵權由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嗎?

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是其工作人員的行為與“執行工作任務”有關。與工作無關的行為,即使發生在工作時間內,用人單位也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因此發生了單位侵權,那麼單位就需要承擔侵權責任,不管是單位中的工作人員也好,或者是其他人員也好對他人進行了侵權,並且用職務上的便利,那麼這個侵權責任的經費支出通常都是單位來支出,但如果是因為員工的確存在着巨大的過錯,那麼它和單位是可以承擔連帶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