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員工簽訂勞動合時並不是必須要籤保密協議。是否簽訂保密協議由勞動者和單位自由協商決定,不簽訂保密協議也可以簽訂勞動合同。
如果需要簽訂保密協議的,也不是全體勞動者都需要簽訂,簽訂的主體僅限於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不和員工籤勞動合同只籤勞務合同是否可行
簽訂勞務合同只有在滿足個別條件下才能進行,並非所有的情況下都可以簽訂勞務合同。勞務合同中的勞務者所享受到的各種福利待遇,相比於勞動合同中的勞動者而言要低很多。也正因此,不少用人單位為了承擔較少的責任、減少企業開支而在符合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下,違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務合同。
籤勞務合同的主要情況是,不具備勞動合同主體資格的人不可以簽訂《勞動合同》,包括:
1、已領取養老金的退休人員;
2、退休返聘人員;
3、已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兼職人員;
4、企業內退人員等。
如與以上人員建立勞動關係,就只能籤立《勞務合同》。
司法實踐中,構成勞動合同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勞動者從事勞動要接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
2、勞動者從事勞動要受到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約束;
3、勞動者所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的業務組成部分。
也就是説,在實踐中用人單位與員工構成上述條件的即使與其簽訂的是《勞務合同》,其實質仍然是勞動合同關係,適用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三、公司是否可以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公司必須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通過本篇文章的內容,希望能夠解答您所面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時是否必須要籤保密協議的問題。平常我們可以多多學習瞭解法律知識,這樣在面臨法律問題需要解決時,我們就能夠通過學習到的法律知識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關的法律問題,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為您匹配專業律師在線為您提供幫助。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