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爭議追索期是多長時間
發生勞動爭議時,如果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權益的,勞動仲裁的期限是1年,從勞動爭議產生時開始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
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不服勞動仲裁,起訴的程序怎樣
按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仲裁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仲裁委所在地基層法院起訴,並提交相應的材料,如起訴狀、勞動仲裁裁決書等。
起訴後,要按照以下的程序進行:
1、勞動爭議案件的當事人提起訴訟請求,並提交起訴狀;
2、法院審查後,作出受理決定的在7日內立案,作出不受理決定的在7日裁定不予受理;
3、勞動爭議訴訟案件的原告要在7日內繳納訴訟費,逾期未繳會視為自動撤訴;
4、在立案後,法院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至被告;
5、雙方當事人在法院規定的期限內提交與案件有關的證據;
6、在立案後,法院組成合議庭,安排好合議庭的人員告知當事人;
7、法院安排好開庭時間和地點後,通知當事人和起訴參與人;
8、法院開庭審理後,會核實當事人身份、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等訴訟程序;
9、法院調解成功的,將製作調解書,若調解不成功,法院即作出裁決。
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出現勞動爭議時,當事人如果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權益的,勞動仲裁的期限是1年,從勞動爭議產生時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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