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類集資房可以轉讓

司法實踐中集資房基本都是可以轉讓的,但是協議的有效性值得討論,一般建議謹慎購買。主要分以下幾種情況:

哪類集資房可以轉讓

產權全部是單位的集資房轉讓,因為產權在單位,單位員工個人只具有居住權,而沒有所有權,當然也就沒有處分權,如果員工轉讓該集資房,轉讓行為是屬於無權處分行為,轉讓協議當然無效。轉讓協議無效,雙方可根據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

(2)
產權全部是單位員工個人的轉讓,因為產權屬於員工個人即轉讓人,即使單位內部規定,員工不得轉讓,但是該規定系單位內部規定,對第三人不具有約束力,此種情況下該協議沒有違反相關的法律規定,即應認定轉讓有效。

(3)
產權部分是單位,部分是員工個人的集資房轉讓,因為集資房是單位與個人共有,根據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及相關法律規定,一方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不得擅自處分共有物,因此第三人在購買集資房時,是可以知道單位是共有人的,因此不適用善意取得,再者,購買人未經共有人的同意,也過户不成。因此,對於單位員工與第三人簽訂的集資房轉讓協議應是無效的或部分無效的。

法律依據: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

已取得合法產權證書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