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侵犯我的居住權怎麼處理
侵犯居住權人居住權,屬於侵權的行為,侵權人要承擔侵權責任。居住權人可以和侵權人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賠償費用支付方式】損害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協商不一致的,賠償費用應當一次性支付;
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權人有權請求提供相應的擔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適用範圍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二、居住權的特徵
1、居住權是在他人的房屋所有權上設立的物權,在自己的房屋上不能設立居住權。
設立居住權,既是房屋所有人實現自己的房屋價值的一種手段,也是房屋所有人處理自己財產的一種方式,更是房屋所有權人對社會和他人的回饋。
2、居住權是為特定的自然人的生活用房的需要而設定的權利。
居住權人只能把所取得的房屋用於生活需要,而不能挪作他用。
在雙方當事人有約定和某些特殊情況下,居住權人可以將少量的房屋予以出租以獲取收益。
3、居住權是為特定人設定的。
因此,居住權以外的人一般不能享有居住權。
進而言之,居住權的主體範圍具有有限性。
法人或其他組織(如合夥團體)不能享有居住權。
第四,居住權一般具有無償性,居住權人無需向房屋的所有人支付對價,所以被稱為“恩惠行為”。
如果需要居住權人向房屋的所有人支付對價,則就相當於租賃了。
第五,居住權的期限一般具有長期性、終身性。
這一點是居住權的一項重要特徵。
居住權因為是用來供沒有房屋的人居住的,所以權利人對房屋的居住權如果沒有約定的話,應當理解為與其生命共始終。
居住權的這種期限的長期性、終身性無須在合同、遺囑、遺贈中規定,應解釋為當然如此,或解釋為是一種當然的默示條款。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侵害居住權人居住權後,居住權人和侵權人可以協商處理,如果協商不成的,居住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侵權人承擔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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