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未過户的法律責任

1、房屋買賣格式合同尾部通常有“雙方約定的補充條款”,對合同條款及附件內容的手寫修改或補充,合同空白欄尤其有關逾期付款、逾期交房違約金比例的填充應予明確,空白即視為相關違約責任的未予約定,且存在對方當事人事後補充不利於己的條款之風險。

逾期未過户的法律責任

2、在對方違約而違約責任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況下,如一味堅持自己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而拒絕繼續履行,可能導致被駁回訴訟請求的後果。

3、“毀約”與“違約”在合同約定中應有明確界定,相應的責任後果是否統一有必要加以澄清,否則,在一方“違約”,有很難認定為根本違約的程度,事後在訴訟中又同意繼續履行情況下,很難認定其為“毀約”,相應的“毀約”條款便難以適用。

4、過户手續遲延辦理通常會成為賣方的主要責任,在賣方無證據證明已盡通知義務情況下,買方未履行催告或協助義務通常不會認定構成違約。

6、在合同已對履行義務的先後順序有明確約定情況下,作為房屋買賣合同的賣方,以懷疑對方的誠信及擔心過户後餘款難以追回為由,要求“先交全款再辦過户”如無合同依據,則構成單方變更合同,可能會承擔違約責任。

7、過户與辦證應明確約定。“賣方逾期15天仍未交付房地產時,合同即告解除”,該約定中的“交付房地產”應理解為房屋本身的交付,不涉及房屋產權證書的辦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