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居住權人能否出租房屋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居住權人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權利,原則上該設立居住權的房屋是不能出租的,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情況下除外,如果當事人約定可以由居住權人出租房屋,則其有該項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九條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居住權有哪些
法律特徵
1、居住權的主體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據而佔有房屋的公民。
2、居住權的客體只限於房屋。
如出租人的房屋。
3、居住權屬於一種用益物權。
居住權人對房屋的使用應限於居住的目的。
屬於支配權的一種。
4、居住權的取得應有法定的依據或有關合同的約定。
5、居住權的取得應辦理登記手續,並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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