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抵押物登記應當向登記部門提供哪些材料

辦理抵押物登記應當向登記部門提供哪些材料
辦理抵押物登記應當向登記部門提供哪些材料
【問題解析】
當事人要辦理抵押物登記,需要向登記部門向登記部門提供的材料包括:
立合同和抵押合同;
抵押物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沒有抵押物權屬證明的,可以提供其他能夠證明自己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內容】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四百零三條
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零四條
以動產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經支付合理價款並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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