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解除合同原因

勞動解除合同原因
何種原因勞動者能單方解除合同

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也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具體又可以分為預告解除和即時解除。


1、預告解除,即勞動者履行預告程序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具體包括以下兩種情形:


(1)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即時解除,即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形。對於第一款規定的幾種情形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這種屬於即時解除中可以立即解除且不用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的情形。


實踐中,不管用人單位是因為什麼原因而解除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此時要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那麼解除行為就是違法的,此時用人單位就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至於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程序內容,律師365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講解,希望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