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解除不能原因

勞動合同解除不能原因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解除勞動合同原因

“經濟補償金”的實質是一種對過失責任的救濟方式,來源於勞部發[1994]481號文件《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在此文的字面中可以看出給予“經濟補償”的原因是違反勞動合同,違反勞動合同有多種形態,其中解除勞動合同是違反勞動合同的一種形態。解除勞動合同原因具體是怎樣的呢。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也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用人單位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主要包括過錯性辭退、非過錯性辭退、經濟性裁員三種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