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房產判決房產歸屬問題

遺囑房產判決房產歸屬問題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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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朋友想問下遺囑房產判決房產歸屬問題

以下是對遺囑房產判決房產歸屬問題的具體回答
從理論上説,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對遺囑有異議,可以向法院起訴(包括對法院已經判決的上訴),主張遺囑無效。但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如果沒有遺囑無效的證據,起訴(上訴)勝訴的可能性幾乎沒有,建議放棄。
  
  《繼承法》第十六條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二十二條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