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糾紛律師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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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深圳非法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公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公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公會。該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遵守程序通知公會,公會對於該結果具有建議權並可以要求糾正錯誤的決定。最高院發佈的《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中第12條也明確,建立了工會組織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第四十條規定,但未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事先通知工會,勞動者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起訴前用人單位已經補正有關程序的除外。可見,用人單位行使勞動合同單方解除權也並非是沒有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