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可以申請司法鑑定複議的情形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1、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2、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3、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