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合併或者分立時需要進行清算嗎
公司合併或者分立時不需要進行清算。因為清算後公司便要註銷,不再具有法人的資格。清算是為了讓債權債務的關係消滅。但是公司合併或者是分立債權債務均由新公司承繼。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二、被合併的公司需要辦理清算嗎
被合併的公司需要不辦理清算。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司做出解散決議後,應當及時成立清算組,通知公告債權人。若是沒有依法清算的,由清算義務人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税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税款。
三、公司能設立子公司和分公司嗎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和分公司。
一、子公司,是在國際商務中指由母公司投入全部或部分股份,依法在世界各地設立的東道國法人企業。子公司在法律上獨立於母公司,並擁有獨立而完整的公司管理組織體系,因而在經營方面具有較大的獨立性和一定的靈活性。
二、分公司,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轄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屬於分支機構,在法律上、經濟上沒有獨立性,僅僅是總公司的附屬機構。分公司沒有自己的名稱、章程,沒有自己的財產,並以總公司的資產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法律責任。
三、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區別如下:
1、法律地位不同。分公司則不具有獨立的民事和商事主體資格,不具有法人資格。子公司具有獨立的主體資格,享有獨立的法人地位。
2、名稱稱謂不同。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名稱,子公司有自己獨立的名稱。
3、經營範圍不同。分公司經營範圍不得超出母公司的經營範圍,子公司可以自行選擇經營範圍,一般無限制。
4、設立的程序不同。設立分公司只需辦理簡單的登記和開業手續。子公司需要按照正常規定進行申請和設立。
5、財產關係不同。子公司雖然有母公司的參與,但仍有屬於自己的財產。分公司的財產則全屬於本公司,是本公司財產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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