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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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償權與物上代位權的區別
(1)權利性質不同
代位求償權屬於債權的法定轉讓,代位權則屬於債的保全範疇。
(2)權利內容不同
代位求償權行使的是屬於債權人自己的權利,代位權行使的則是屬於債務人的權利。
(3)權利效力不同
代位求償權行使的效力直接歸於債權人,而代位權行使的效力歸於被代位的債務人。
(4)產生權利的原因不同
代位求償權僅產生於保險合同,而代位權則無此限制。
(5)行使權利的條件不同
代位求償權的行使以保險責任範圍內損失和第三人負有責任為條件,代位權的行使則以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危害債權人利益為條件。
保險物上代位權通俗地説,就是保險公司對標的物全額賠償之後對標的物的所有權。它與保險代位求償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在代位求償權中,保險公司在付給被保險人損失之後,會向造成損害的第三者行使自己的權利,而物上代位權不同,保險公司在支付給被保險人保險費用之後,是對保險標的具有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