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暫住證的上班時間限制

辦暫住證的上班時間限制
關於上班時間的規定

(一)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四十一、四十四條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不得超過四十四小時;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的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別情況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自身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二)目前,國家規定的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為20.92天和167.4小時,職工的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應按此進行折算。


國家對於勞動者的勞動時間有着嚴格的規定,企業要求勞動者工作的時間不能多於國家規定的最高限定。如果企業要求員工在雙休日期間加班的,應支付給員工個人日工資雙倍的加班費用。如果企業拒絕支付加班費用,員工可以到勞動保障部門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