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不成應及時裁決

仲裁不成應及時裁決
如有爭議,應及時提請勞動仲裁

職工主動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後,部分職工在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日後主動離職,不予理會用人單位的賠償要求,用人單位則不給職工辦理人事關係和檔案的調轉手續,職工離職後人事關係和檔案長期留置在原用人單位;造成職工在新的工作單位不能辦理勞動保險、不能辦理出國政審手續、影響技術職稱評定、不能進一步求學深造和喪失報考國家公務員的機會。所以,職工在與用人單位因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損失方面發生爭議後應當在60天內及時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勞動爭議仲裁。


職員與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目的是為了獲得薪資,單位也是看重了職員的潛在價值,才會錄用該職員。然而職員離職的行為,無疑是可能會給公司帶來一些利益損失的,故此在離職前若是不提前告知單位,很有可能會被要求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