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勞動仲裁裁決期限

申請執行勞動仲裁裁決期限
申請執行勞動仲裁裁決期限

根據《仲裁法》第六十二條規定:

“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當事人可以向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但是,應當注意的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

“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年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

”從2008年4月1日開始,根據2007年10月28日通過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申請執行的期限延長到了兩年。

上面就是勞動仲裁裁決申請執行期限的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