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投標保證金法律依據

沒收投標保證金法律依據

直至上世紀八十年代,國務院首次明確了一些適宜承包的生產建設項目經營項目可以實行招標投標的辦法,為進一步規範招投標活動,2000年頒佈了《招標投標法》。新世紀以來,我國城鎮化進程不斷提速,招投標市場也在這番工程建設浪潮中取得了長足的發展。與此同時,招投標實踐中的問題也不斷湧現,其中招投標糾紛的救濟就是一個重要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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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投標保證金的程序是什麼,有什麼依據

關於沒收投標保證金的程序為投標保證金是指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投標人隨投標文件一同遞交給招標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額的投標責任擔保。其主要保證投標人在遞交投標文件後不得撤銷投標文件,中標後不得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不得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否則,招標人有權不予返還其遞交的投標保證金。
下列任何情況發生時,投標保證金將被沒收:
(1)投標人在投標函格式中規定的投標有效期內撤回其投標;
(2)中標人在規定期限內未能: (a)根據規定簽訂合同;或根據規定接受對錯誤的修正; (b)根據規定提交履約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