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合同存在詐騙嗎

居間合同存在詐騙嗎
居間合同存在詐騙嗎
居間合同也可能存在詐騙。
1、居間人往往利用公眾認知度較高的媒體發佈虛假信息,誘使委託人上當。
一些中介機構利用大眾熟知的媒體發佈虛假的信息,如轉讓技術、尋求技術合作、加工承攬等,而事實上中介機構發佈的只是一種廣告,並不是合同,也不是合同的要約,只是一種要約的邀請。看到了廣告的公眾找到廣告的發佈者並與之商談才能提出要約,直至承諾。因此受欺詐方與中介方在刊登廣告的條款或文字表達方面發生關於違約責任的爭論時,受欺詐方往往很難取勝。
2、居間人與第三人進行惡意串通,獲得委託人的預付款、定金及服務費。
居間合同欺詐多以無償獲得或不平等獲得委託方的中介費為目的,所以居間人提供的信息必然是虛假的,否則也就不構成合同欺詐。居間人慣用的手段就是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共同設置陷阱,使受欺詐方甘心上當付出預付款及中介費。一旦第三人不履約或逃之夭夭,居間人也不會因提供居間服務而受到法律的追究。而受欺詐人要找居間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的證據是非常困難的。
3、居間人故意誇大第三人的履約能力,促成委託方與第三人簽約以獲取中介服務費。
這種欺詐行為主要表現為居間人誇大第三人的履約能力,沒有把與合同有關的真實情況告訴委託方,致使委託方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在履行了一部分後不得不終止,而委託方則因要求返還中介費沒有合法依據而不得不承受損失中介費的後果。
4、居間人和第三人串通在合同履行中以種種藉口解除合同,使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居間人和第三人串通,在委託人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履行中以種種藉口解除合同,不但賺取了中介費,而且使委託人有苦説不出。多次進行這樣的欺詐行為不但獲得可觀的中介費,而且完成了第三人的加工任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中介合同定義】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一百四十八條【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