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勞動律師|試用期超過法定期限法律風險防範操作指引

一、試用期超過法定期限的法律後果?

洛陽勞動律師|試用期超過法定期限法律風險防範操作指引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1、試用期超過法定的試用期限後仍然維繫勞動關係的,將被視為已經過了試用期、進入正式勞動合同期。勞動者有權要求按照正式勞動合同期的標準獲得勞動報酬,且用人單位不得按試用期的規定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等。

2、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原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時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例如小王與公司簽訂了二年的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為六個月,試用期工資為5000元,試用期滿後,工資為6000元。假如該試用期已經履行了5個月,則用人單位應當從第三個月開始每月按照6000元的標準支付小張賠償金18000元(6000元×3個月),該賠償金不包含用人單位已經支付的工資25000元(5000元×5個月)。

二、用人單位如何防犯法律風險?

1、嚴格執行試用期法律規定,不違法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2、合理設定試用期限,如三年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6個月,但是兩年零十一個月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不能超過2個月,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合理約定勞動合同期限,以確保符合本企業利益,同時防範經濟補償金的期限陷阱,如三年零一個月和三年的經濟補償金不一樣的,多支付半個月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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