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拆遷安置房屋未辦證前老人去世,子女起訴為借名買房,法院如何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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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拆遷安置房屋未辦證前老人去世,子女起訴為借名買房,法院如何判斷

原告訴稱

劉某傑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吳某霞與北京市某單位2017年簽訂的《安置房屋買賣合同》(以下簡稱《定向安置房屋買賣合同》)中吳某霞權利、義務歸劉某傑享有、負擔。

事實和理由:吳某霞劉某賢系夫妻關係,均系初婚,育有四個子女,即劉某君劉某蘭劉某莉劉某傑吳某霞2020年去世,劉某賢1998年去世,吳某霞父母均先於其去世。劉某傑原承租位於北京市崇文區F號房屋(以下簡稱F號房屋),後劉某傑2015年10月24日就該房屋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採取貨幣補償方式。劉某傑以拆遷款購買了一套安置房屋即位於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以下簡稱一號房屋)。

此外,根據當時的拆遷政策,劉某傑可購買獎勵房源一套,因劉某傑已購買了安置房,因此只能以近親屬的名義購買。為了實現拆遷利益最大化,同時為了解決吳某霞住房問題,且吳某霞只有住房需求而無住房所有權屬的需求,劉某傑遂與吳某霞協商以吳某霞的名義購買獎勵房源,雙方成立口頭借名買房合同,並最終以吳某霞的名義與北京市某單位2017年7月18日簽訂《定向安置房屋買賣合同》,購買位於北京市朝陽區二號房屋(以下簡稱二號房屋),看房、選房、恰約、裝修均由劉某傑操作完成,並以拆遷款折抵支付購房款。

二號房屋亦具備辦證條件,因吳某霞去世未能辦理,依據雙方借名買房合同,要求判決吳某霞在涉案合同項下權利義務歸劉某傑所有。

 

被告辯稱

劉某君劉某蘭辯稱:二號房屋屬拆遷安置房,根據拆遷政策,獎勵房源系以居住困難家庭為基礎,向符合條件的被徵收人近親屬進行安置,吳某霞因符合相關條件被安置二號房屋,系基於安置人口的安置利益購買二號房屋二號房屋吳某霞個人財產。吳某霞劉某傑不成立借名買房合同關係,房屋交付後亦由吳某霞居住使用,購房款出資人不清楚。

劉某莉辯稱:同意劉某傑的訴訟請求。拆遷前吳某霞一直居住在劉某莉家,為了解決吳某霞的住房問題,劉某傑以自己的拆遷款購買了獎勵房源即二號房屋劉某傑吳某霞二號房屋成立借名買房合同關係。

 

法院查明

吳某霞劉某賢系夫妻關係,育有四個子女,即劉某君劉某蘭劉某莉劉某傑劉某賢1998年12月13日去世,吳某霞2020年9月2日去世,經詢,吳某霞父母均先於其去世。

劉某傑S公司1998年6月8日簽訂《房屋租賃契約》,約定劉某傑承租F號房屋。後劉某傑與北京市某拆遷辦2015年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載明被徵收人劉某傑,被徵收房屋F號房屋,補償方式:貨幣補償;劉某傑所得補償、補助及獎勵合計2739545.03元。

另查,北京市某拆遷辦2015年發佈《房屋徵收協議的通知》,《附騰退項目徵收補償方案》載明對被徵收房屋是住宅且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被徵收人提供獎勵安置房源獎勵安置房源的購房人必須是被徵收人或被徵收人的配偶、父母及成年子女。購房人需有本市户口,沒有享受過保障性住房,如不是被徵收人本人購房,還需提供被徵收人確認同意的法律公證書。

《附騰退項目居住困難家庭的認定標準及申請程序》載明認定標準:申請購房人的户籍與被徵收人房屋同址,申請購房人必須是被徵收人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申請購房家庭需提交被徵收人確認同意的法律公證書等。

劉某傑2015年出具《指定居住困難家庭獎勵房源購買人聲明書》,確認由吳某霞作為居住困難家庭申請人購買獎勵房源,同意購房款從被徵收房屋應得的房屋價值補償和本項目專項補助費用中進行抵扣。公證處就此於同日出具公證書。

吳某霞2015年10月29日出具《居住困難家庭獎勵房源購買人聲明書》,同意按照被徵收人劉某傑與徵收人確定的獎勵房屋購房標準進行選房。公證處就此於同日出具公證書。

吳某霞與北京市某單位2017年簽訂《定向安置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吳某霞購買二號房屋,總房價款為1262080元。二號房屋《安置房確認書》載明付款方式為專款折抵,購房人所獲得的徵收補償款項,專款用於折抵選定房源的房源佔用費。

就各方爭議的事實和證據。劉某傑主張其與吳某霞二號房屋成立借名買房合同關係,並提交:1、二號房屋相關合同、拆遷材料、購房款發票、公共設施維修基金收據、物業費用收據等,表示原件均由劉某傑持有。2、吳某霞錄像光盤及文字記錄,吳某霞表示其房子都給兒子。就此,劉某君劉某蘭表示對證據真實性均認可,對證明目的不認可,持有原件不代表享有權利,吳某霞亦未在錄像中認可與劉某傑成立借名買房合同關係。劉某莉表示對證據真實性、證明目的均認可。

庭審中,證人宋某浩出庭作證稱:我是劉某莉之子。我與劉某莉一直在二號房屋照顧吳某霞劉某君劉某蘭沒有盡到贍養義務。拆遷時分了兩套房,分別是劉某傑吳某霞劉某傑以拆遷款購買了二號房屋,是借吳某霞的名義購買的,我陪同劉某傑辦理的二號房屋購買手續,期間很多費用都是我操作交納的,但是出資人都是劉某傑。雙方協商借名買房時,我在場,錄製吳某霞錄像光盤時,我亦在場。

就此,劉某傑劉某莉表示對真實性認可;劉某君劉某蘭表示不予認可,宋某浩與本案存在利害關係。

 

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劉某傑的全部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本案中,就F號房屋拆遷,吳某霞作為居住困難家庭獎勵房源申請人購買二號房屋,其在拆遷中具有獨立的法律身份,並基於該身份獲得拆遷利益。其與劉某傑二號房屋相關權益的爭議實際是拆遷背景下的分家析產糾紛,劉某傑主張雙方成立借名買房合同關係,否認了吳某霞的拆遷利益,且劉某傑亦未就此充分舉證,就其訴訟請求,法院難以支持。劉某傑如主張二號房屋含有其拆遷利益,或就購房款主張權益,可另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