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約定“雙方無共同財產處理”,離婚後還能就共有房屋主張權利嗎?

案例1:源自2022)最高法民申334號

離婚協議中約定“雙方無共同財產處理”,離婚後還能就共有房屋主張權利嗎?

1960年9月汪某與張登記結婚1993年12月,張某所在單位與張某簽訂的《單位出售公有住房買賣契約》,約定房屋出售給張某1996年5月,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就上述房屋頒發房產所有證。

2003年11月,汪某與張協議離婚。張與汪某簽訂《離婚協議書》,該協議載明:張、汪某因感情不和自願協議離婚。協議如下:1.子女已成人,不存在撫養問題。2.雙方無共同財產,沒有爭議3.雙方無債務。

2012年,汪某起訴張,要求分割訴爭房屋的50%產權。

後該案經一審、二審、再審人民法院認為,由於訴爭房屋所有權證的發證時間為1996年5月18日,訴爭房屋系雙方婚姻存續期間即1993年購買,該房屋應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2003年雙方離婚協議中明確“雙方無共同財產”本身就不妥。特別是該房屋系張所在單位的房改房,產權證的發放汪某不能及時知曉。因此,法院不能確認訴爭房屋在雙方離婚時已處理完畢,該房屋可以作為離婚後財產進行分割。

案例2:源自(2020)粵01民終8740號

廖某、葉某登記結婚後於2011年1月協議離婚。雙方簽訂的《協議書》約定:“一、夫妻共同財產處理:無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二、債權債務處理:無債權債務處理。三、其他協議:無其他協議。

廣州荔灣區悦成路XX號704房(下簡稱704房),登記在廖某名下,登記日期為2002年6月27日,系房改房。

該案經一審、二審法院審理認為,廖某、葉某離婚協議約定雙方無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案涉房屋屬於廖某單位的房改房並登記在廖某名下,購房時抵扣了廖某的工齡。葉某認可其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清楚知曉案涉房屋,雙方離婚後該房屋繼續由廖某佔有、使用,葉某多年未就該房屋的使用、收益等主張權利直至廖某欲出售該房需要葉某協助時。雙方離婚協議關於無夫妻共同財產處理的約定,結合案涉房屋多年由廖某佔有使用、葉某1多年未主張權利、該房系廖某以其工齡抵扣房款購買的單位房改房並登記在其名下的事實,應視為雙方在協議離婚時對該房屋的歸屬自行達成了一致意見,雙方認可該房屋登記在廖某名下歸其所有,故原審認定案涉房屋歸廖某所有符合本案實際情況。

律師分析:

案例1中,離婚協議關於財產的約定為“雙方無共同財產,沒有爭議”,但該聲明內容與客觀事實不符;發放產權證的情況女方不能及時知曉。故法院認為雙方在離婚協議中雖約定“雙方無共同財產”,但該約定內容與客觀事實不符,且不能確認房屋在雙方離婚時已處理完畢,故可作為離婚後財產進行分割。

案例2中,離婚協議關於財產的約定為“無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女方認可其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清楚知曉案涉房屋,雙方離婚後該房屋繼續由男方佔有、使用;女方多年未就該房屋的使用、收益等主張權利直至男方欲出售該房需要女方協助時。故法院認為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無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女方亦認可房屋具體情況,並同意由男方佔有、使用,離婚後,女方多年未就房屋主張權利,故應視為雙方在協議離婚時對該房屋歸屬男方已達成一致意見。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法院應就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依法予以分割。那麼何為“離婚時未涉及”呢?就協議離婚而言,所訴夫妻共同財產無論是在夫妻財產分割協議中沒有涉及、約定不明確或者履行中當事人反悔,當事人均有權請求對財產予以分割。至於該財產是否真的“未涉及”,是否受法律保護,屬於人民法院需查明並解決的問題。然,為探求當事人協議時的真實意思表示,審判人員擁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

因此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應具體明確,當時無法明確的,可做模糊處理,但措辭上需考慮其法律含義及後果,不要採用“無共同財產分割”“無共同財產處理”等條款,否則存在結合相關事實、證據被推定為已放棄對財產分割的法律風險。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一百一十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九十二條第  自認的事實與查明的事實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七十條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八十三   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