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項目中標後發現不平衡報價,發包人如何應對(二)

EPC項目中標後發現不平衡報價,發包人如何應對(二)

EPC項目中標後發現不平衡報價,發包人如何應對




四、應對措施及法律分析

 

()協商調整不平衡報價項目

 

A公司可與B工程公司協商一致,在中標價不變的情況下,將清單中的不平衡報價予以調整,以調整後的清單簽訂合同。但如前文所述,簽約前對中標人投標價格的調整涉嫌變更招投標實質性內容,後續仍有可能引發結算爭議。

 

()協商不成,不予簽訂合同的法律風險

 

1.招標文件規定的法律責任

 

《投標人須知》第7.5.1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天內根據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立書面合同。中標人無正當理由拒籤合同的,招標人取消其中標資格,其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中標人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

 

7.5.2條規定,發出中標通知書後,招標人無正當理由拒籤合同的,招標人向中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給中標人造成損失的,還應當賠償損失。

 

2.未及時簽約可能引發的其他法律風險

 

(1)B工程公司退場、引發訴訟糾紛

 

A公司已向B工程公司發出中標通知書,且B工程公司已經進入項目現場施工,根據《投標人須知》的相關規定,發出中標通知書後,招標人無正當理由拒籤合同的,招標人向中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給中標人造成損失的,還應當賠償損失。如雙方協商不成,A公司拒籤合同,要求B工程公司退場,B工程公司可能起訴A公司要求賠償損失。關於損失的主張可能包括參加投標及退場的實際損失,還有可能包括信賴利益損失(假設簽訂了該EPC總承包合同,其可能獲取的利潤)

 

(2)B工程公司拒絕退場,引發撤場紛爭由於B工程公司已進入項目現場進行施工,因此,A公司不與B工程公司簽訂合同,則勢必要求B工程公司進場的施工人員退場。實踐中,承包人進場後拒不退場的情況時有發生,因此,在A公司要求B工程公司退場的過程中,不排除B工程公司會就損失賠償提出不合理的訴求。在A公司不答應其不合

 

理訴求的情況下,存在B工程公司勞務人員佔據工地阻撓施工場地移交的險。

 

(3)無法再次進場招標,影響項目工期

 

經諮詢當地建設主管部門,在招標單位與中標單位尚未解決該等糾紛之前公開招標,這將嚴重影響項目工期。

 

()B工程公司的投標價簽訂合同的法律風險及應對措施

 

1.雙方簽署備保不平報價的權利。如B工程公司不標,不調整不平衡報價,但為確保項目工期不受影響,同時儘量降低風險,建議在按照B工程公司的投標清單簽訂總包合同前,優先考慮雙方先簽署一份備忘錄。在備忘錄中明確:“在招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後,招標人發現中標人投標報價存在多處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不平衡報價(詳見附件,附件中明確列出存在不平衡報價的子項)。招標人根據招標文件的規定,要求中標人對不平衡報價進行調整,但是中標人未同意進行不平衡報價的調整。為了儘快推進項目的進展並減少不必要的損失,雙方暫按照中標人的報價簽訂合同。招標人聲明將保留就超出清單工程量的綜合單價,自合同簽訂至工程結算完畢且工程款結清前任何時候根據《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的相關規定予以調整的權利。”當然,中標人也可在備忘錄中增加中標人聲明。

 

2.發函告知B工程公司,保留單方調整不平衡報價。如B工程公司不配合清標,不調整不平衡報價的,但為確保項目工期不受影響,且雙方無法簽署備忘錄,再進一步考慮單方發函的方式。此時,按照B工程公司的投標清單簽訂總包合同,同時發函明確告知B工程公司:“A公司的投標清單中部分子項的單價超出了合理市場價的30%~100%,存在嚴重不平衡報價,根據招標文件投標須知的相關規(函件中明確引用的條款)對該等不平衡報價A公司將保就超出清單工程量的合單價,自合同籤至工程結算定且工程款結清前任何時候根據《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的相關規定予以調整的權利。”當然,由於上述清單計價規範中關於調價部分的規定不屬於強制性規範,因此,如果因調價問題進人司法程序,存在不確定性。

 

3.在支付工程進度款時,且在清單工程量以內的,按照中標單價支付進度

 

,超出清單工程量15%以上的量,按照合理市場價或信息價下浮(20%)予以支付工程款。在工程建設過程中,B工程公司對此有可能會提出異議,認為A公司少支付了進度款,進而停工,也會影響項目工期。

 

4.確保工程進度款不超付,結算時再予以一併調整。為確保項目工程不受影響,按照投標清單的報價予以支付進度款,結算時,一併對不平衡報價進行調整,但要確保工程進度款不超付、項目竣工備案不受影響。

 

五、實務建議

 

以上案例最終通過協商的方式予以妥善解決,項目順利進入預售階段。考慮到實踐中許多發包人缺乏應對不平衡報價的實務經驗,筆者在此提出系統性的應對思路。

 

()招投標階段

 

招標文件中應當設置防範投標人不平衡報價的有關內容,禁止投標人採取不平衡報價手段,要求投標人合理報價。

 

1.明確不平衡報價的認定標準及廢標條件。現行法律並未對“不平衡報價”進行定義,因此對承包人是否存在不平衡報價的判斷應以招標文件及合同中對於不平衡報價的認定標準作為依據。對於不平衡報價標準,如約定:不平衡報價指高於以合同約定的合同外新增項目計價規定核算的綜合單(合)價(以下簡稱基準價)30%報價;廢標條件可以約定,超過多少比例的不平衡報價將被否決投標(可以是超過一定比例的金額或超過一定比例的項數)。

 

2.細化招標文件,明確投標要求。儘可能使用詳細完善的施工圖招標,從源頭上減少工程變更的出現。提高招標圖紙的設計深度和質量,使招標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單、技術規格等內容儘量準確。為防止投標人在投標時將招標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單或技術規範擅自進行調整從而不平衡報價,應當要求投標人完全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投標報價,對工程量清單或技術規範等有異議的,應當通過澄清或在投標文件中列偏差表的方式提出。

 

3.注意識別不平衡報價,並列入廢標條件。商務評分中加入綜合單價的偏離度評分。評標時,既要審查投標人的投標總價,又要逐一審核投標單價,並重點關注工程量大的單價,對於存在的明顯不合理的投標單價,應當要求投標人

 

打分時應當考慮相關因素並考慮廢標。

 

4.授標前對不平衡價格進行修正。招標文件規定清標程序,在授標前開展清標工作。發包人認為存在不平衡報價的清單項的,向投標人指出並要求澄清或糾正,並作為授予中標通知書的前置條件。中標結果公佈前,招標人有權接受投標人對不平衡報價的修正,並根據重新計算的價格進行統一評標。但中標後,雙方均不應對投標報價範圍內的分部分項價格進行調整。

 

()合同管理階段

 

1明約定發包人對不平價格的調整權。將不平報價列人價格調整情形。約定不平衡項的工程量對招標工程量發生增減並超出一定比例時,發包人有權進行不平衡報價的審核,對於超出部分按一定原則重新組價進行計算。

 

2.採用“里程碑"的付款方式。為了防範承包人過分加大前期收款力度,到項目後期缺乏施工積極性,可規定項目實施中的不同“里程碑”及相關時限,列明承包人在各個階段裏必須完成工程內容的具體清單。每達到一個“里程碑”時,承包人才能得到一筆階段性的付款。若當期“里程碑”未完,則到按約完成下一個“里程碑”時才可以收到上一次的付款,以此激勵承包人全面加快施工進度。

 

3.設置偏差工程量對應價格的重新認價程序。如對施工過程中雙方存在爭議的過大幅度不平衡報價變更項目或者涉及增加金額較大的變更項目,可由發包人、施工、監理、審計等相關單位共同進行市場調研、政策諮詢,力爭達成共識。

 

4.增列單方解約權情形。針對承包人極端不平衡報價高價內容可能大量增加的情況,約定發包人有權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刪減承包人施工範圍內的原定工作或工程,刪減工作或工程部分對應的價款直接在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價款中扣除並不予其他補償。甚至可以約定如果承包人不同意調整,則發包人有權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

 

5.工程變更同時考量技術問題及經濟問題。工程變更、簽證審批制度中設置商務與技術部分的聯審流程,對於“不平衡報價”的潛在項目,應嚴格控制設計變更。同時在合同中嚴格劃分變更責任分配,屬於施工方案和施工工序等原因造成的設計變更或工程量(造價)發生變化,由承包人承擔責任。

 

6.事先約定造價爭議的鑑定方法。為防範爭議發生時,承包人主動運用不

 

平衡價格的規則要求調整清單範圍內的某些低價項目,可以約定:本合同約定的單價,是承包人根據實際情況綜合平衡後的單價,若發生項目中斷/合同解除情形,則已完工程按照相應比例計算。

 

不平衡報價,不僅是造價技術的較量,也涉及對法律及合同理解的博弈。發包人應當善於借用行業律師的爭議解決思維,構建全方位的不平衡報價應對策略。一旦發現投標人已採取極端不平衡報價手段時,徵求法律和造價專業人士的意見,及時制訂處置方案,以科學合理的方式控制工程建設成本。

 

例如,發包人應整體策劃合同體系,杜絕合同約定前後矛盾。筆者在審查發包人制作的招標文件及施工合同時,經常會發現前後邏輯矛盾,約定不一致的地方。合同體系安排不當,可能導致防範不平衡報價的整體策略功虧一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