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可交換債調整股權計劃

發行可交換債調整股權計劃

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包括財產權、人身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凡是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都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的,也依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發表的作品,根據其所屬國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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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公募可交換債的發行人需滿足那些條件


根據《管理辦法》和《試行規定》,發行公募可交換債應當滿足的條件包括淨資產條件(不少於人民幣3億元)、負債條件(累計債券餘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淨資產的40%)、利潤條件(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1年利息)評級條件(債券信用級別良好)等。同時,發行人必須不存在不得發行公司債券的情形,包括不存在最近三十六個月內公司財務會計文件有虛假記載或其他重大違約行為、對已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且仍處於繼續狀態等等。可見,與一般公司債券相比較,可交換債主要是淨資產條件要求高一些。

此外,《試行規定》還規定,公募可交換債的發行總額不得超過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按募集説明書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均價計算的市值的70%),還應當將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須設定為擔保物。

由此可見,不是所有上市公司都可以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股票質押交換公司債券需要在淨資產、資產負債率和利潤方面達到一定要求。一般來説,公司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總額不得超過總股本的70%,也就是質押率最高為70%。當公司無法償還本息的時候,債券持有人依法獲得股票的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