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在破產企業侵權責任追究的前提是什麼

考量破產管理人的侵權責任,首先要考察破產管理人負有的法律義務。這是破產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條件。依照《企業破產法》第130條的規定,破產管理人必須盡到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的義務。具體內容有:

管理人在破產企業侵權責任追究的前提是什麼

(一)勤勉義務

勤勉義務是指破產管理人因其地位、專業知識、管理能力並由於委託人的信賴應負有高度注意義務,須為債權人的最大利益考慮,併為此而極盡勤勉。“勤勉”一詞也意味着破產管理人在從事相關行為時必須盡到“注意義務”,這種義務是行為人在進行相關行為時是否達到合理要求的一種抽象的判斷和評價標準。

破產管理人的勤勉義務與其承擔的職責緊密相連。在實踐中,破產管理人勤勉義務主要體現在:謹慎接管債務人移交的全部財產和與財產有關的一切賬冊文件;對破產財產的管理處分認真盡職,包括保管清理破產財產、繼續經營債務人業務等;對破產債權的調查審查盡到責任;對取回權、擔保物權標的物的妥善保管義務;盡心處理各種訴訟仲裁活動;依法變價和分配破產財產,使財產價值最大化;向法院、債權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及時報告工作和通告信息;審慎選擇委託相關服務的專業人士。

破產管理人除了要承擔其作為破產管理人的勤勉義務外,還要承擔其他法律上的勤勉義務。如果破產管理人在重整程序中繼續經營公司業務的,必須遵守《公司法》上關於公司董事義務的規定。此時,破產管理人在經營管理過程中的勤勉義務則表現為:

(1)遵守《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義務;

(2)遵守公司章程規定的義務;

(3)在授權範圍內行為的注意義務;

(4)一般的勤勉義務。

(二)忠實義務

《企業破產法》規定了管理人應“忠實執行職務”,表明了破產法不允許破產管理人處於一種使自己的職責與個人利益相沖突的地位。破產管理人的忠實義務要求破產管理人不得以損害侵權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利益的方式行為,不得將自己或與自己有關聯的人的個人利益置於債權人的利益和其他利害關係人利益之上。

破產管理人忠實義務的核心在於破產管理人不應當利用自己作為破產財產受託人的身份獲得個人利益。就忠實義務本質而言,忠實義務屬於一種客觀性義務,同時也是一種道德性義務,她強調破產管理人實施的與債權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利益有關的行為必須具有公正性,比如破產管理人不得收受有關賄賂、祕密利益或所允諾的其他好處,必須嚴守競業禁止原則,不得侵吞破產財產及其掌握的其他財產。

管理人在破產企業侵權責任追究的前提是破產管理人有無承擔起其法定義務。企業破產清算的順序為如果有訴訟案件的話,那麼公司其財產需要先進行支付案件的訴訟費用,並且需要支付債務人以及公司管理人員的相關費用。之後還需要支付職工的有關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