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訂立的過程是什麼?

一、合同訂立的過程是什麼?

合同訂立的過程是什麼?

合同訂立的過程一般為:

1、一方當事人發出訂立合同的要約;

2、受要約人同意該要約的,可以做出相應的承諾;

3、承諾生效的,合同成立。

4、採取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同,當事人應當簽字、蓋章。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二、不履行合同的法律後果

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如下:

第一、自始履行不能的有效合同,不能是否可歸責於債務的事由,債務人均應承擔違約責任,但應免除債務人的實際履行責任;債權人可依法解除合同,請求賠償損失。此外,若違約人的行為構成犯罪,違約人依法還應承擔刑事責任。

第二、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債務人應免除實際履行責任,但應承擔違約責任;債權人可依法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

第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而致一時履行不能,待不能原因清除以後,債務人應履行原債務,並承擔違約責任,但此時履行不得違反《民法典》第580條規定。

第四、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債務人可解除不能履行部分的實際履行責任,對能履行的部分仍應繼續履行,但不得違反《民法典》第580條的規定,並同時承擔違約責任;若部分履行不能致使債權人訂約目的不能實現,債權人可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

第五、若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債務人的法律後果分別表現為:

(1)解除原債務的實行履行責任。因一時履行不能,債務人在不能障礙消除前不負履行遲延責任;

(2)遇有履行不能情形時,債務人有及時通知對方的義務,並有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的義務;

(3)除承擔違約責任,如《民法典》第590條的規定。

由於合同中規定了權利與義務,因此雙方應當秉持誠實信用的原則,認真、及時地履行義務。避免不合理的履行和遲延履行而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所以針對違約雙方應慎重,權衡利弊。

我國的合同訂立的過程是十分嚴格的,此時我們如果在日常生活中出現了需要簽訂合同的情形的時候,及時的注意相關的合同簽訂的內容條款以及簽訂的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