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情況而定,必須具備《藥品管理法》具有藥品生產資格等相關資格,否則犯法。《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二條,從事藥品生產活動,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及相應的技術工人; (二)有與藥品生產相適應的廠房、設施和衞生環境; (三)有能對所生產藥品進行質量管理和質量檢驗的機構、人員及必要的儀器設備; (四)有保證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並符合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法制定的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