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併購重組的定義是什麼?

一、公司併購重組的定義是什麼?

公司併購重組的定義是什麼?

併購重組是兩個以上公司合併、組建新公司或相互參股。它往往同廣義的兼併和收購是同一意義,它泛指在市場機制作用下,企業為了獲得其他企業的控制權而進行的產權交易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或者新設合併。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

二、併購方式有哪些?

1)整體併購

是上市公司以資產為基礎確定併購價格,受讓目標公司的全部產權,併購後目標公司通常改組為上市公司的分公司。優點是目標公司變為分公司或全資子公司,上市公司可以在不受股東干預的情況下對公司進行改造,缺點在於併購後的運營資金投入量大,不能發揮低成本併購的資金效率。

2)投資控股併購

向目標公司投資,將目標公司變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獲得目標公司的控制權。優點是收購成本低,且與原股東和目標公司所在地政府之間的關係比較好處理;缺點是併購後的整合運行中會有一些制約因素。

3)股權有償轉讓

根據股權協議價格受讓目標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權,獲得目標公司的控制權,一般是善意併購,由於國內股權結構的特點,這種形式的股權轉讓很大程度上是一種政府的行為。股權有償轉讓應當分為兩種,併購性質的和投資性質的,後者屬於資本運營範疇,本文僅指併購性的股權有償轉讓。股權有償轉讓的關鍵是股權轉讓價格。

4)資產置換併購

上市公司用一定的資產併購等值優質資產的產權交易,是上市公司併購其他資產的一種特殊形式。這種方式如果運作成功,則可以實現兩方面的目的,一方面可以植入優質資產,另一方面可以將企業原有的不良資產低盈利資產置換出去,實現企業資產的雙向優化。

5)二級市場併購

通過併購流通股實現上市公司控制權轉移的目的,這種方式需要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同時在持股比例達到目標公司發行在外的30%股份時,就存在要約收購或申請要約豁免,要約期滿後,持股比例達到目標公司的50%,則收購成功,否則失敗。這種方式的收購資金、時間成本高,根據我國的股權結構,進行要約收購的條件還不成熟,敵意併購,併購方會採取反併購措施,導致成功率較低。

6)股權無償劃撥

是我國產權重組中.特殊的併購形式,是政府通過行政手段將產權無償劃撥給併購公司的行為,是一種比較純粹的政府行為,主要是把業績欠佳的的企業轉讓,通過併購方的扶持改善企業經營和生存狀態,或者是組建大型的國有控股公司,抑或是國有股的持有者是政府部門的上市公司。

綜合上面所説的,併購重組是由多個公司變成一個新的公司,這種行為是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條款來,而且在併購重組時一定要確保各負責人都同意並協商好, 同時還需要簽訂相應的合同,這樣才能保障到各自的利益不受到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