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轉讓後簽訂保證合同有效嗎
公司簽訂的合同生效後,公司轉讓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一般是由轉讓後存續的公司履行合同,但當事人另有約定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合同履行的原則】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第五百三十二條【當事人變化對合同履行的影響】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公司合併債權債務的承繼】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二、公司轉讓的條件
1、實質要件
(1)內部轉讓條件因為股東之間股權的轉讓只會影響內部股東出資比例即權利的大小,對重視人合因素的有限責任公司來講,其存在基礎即股東之間的相互信任沒有發生變化。
所以,對內部轉讓的實質要件的規定不很嚴格,通常有以下三種情形:
一是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其股權的全部或部分,無需經股東會的同意。
二是原則上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其股權的全部或部分,但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東之間轉讓股權附加其他條件。
三是規定股東之間轉讓股權必須經股東會同意。
(2)外部轉讓的限制條件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屬性,股東的個人信用及相互關係直接影響到公司的風格甚至信譽,所以各國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公司外第三人的轉讓股權,多有限制性規定。
大致可分為法定限制和約定限制兩類。
法定限制實際上是一種強制限制,其基本做法就是在立法上直接規定股權轉讓的限制條件。
股權的轉讓,特別是向公司外第三人的轉讓,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方能有效。
約定限制實質上是一種自主限制,其基本特點就是法律不對轉讓限制作出硬性要求,而是將此問題交由股東自行處理,允許公司通過章程或合同等形式對股權轉讓作出具體限制。
2、形式要件股權轉讓除滿足上述實體條件外,一般還具有形式上的要件,所謂股權轉讓的形式要件,既涉及股權轉讓協議的形式締結;
也包括股權轉讓是否需要登記或公正等法定手續,對於股權轉讓的形式要件,許多國家的公司法都作了明確規定。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要全面履行合同的義務。
所以公司進行轉讓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由轉讓後存續的公司履行,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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