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屬於附期限的合同?

一、什麼是屬於附期限的合同?

什麼是屬於附期限的合同?

附期限的合同是附有將來確定到來的期限作為合同的條款,並在該期限到來時合同的效力發生或者終止的合同。所附期限就是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將來確定到來的某個時間,可以是一個具體的期日,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是一個期間,如“合同成立之日起五個月”。

期限是附加於合同中的任意限制,在這點上,期限是與條件的性質是一樣的,這也是民法通則將期限加入廣義的條件中的原因。這種限制能夠直接限制合同效力的發生或消失。與作為條件的事實不同的是,期限的到來是必然的,不存在是否到來不確定的情況。

期限一般分為始期(生效期限、延緩期限)和終期(終止期限、解除期限)。前者是指合同的效力自期限到來時才發生。即在期限到來以前,合同已經成立,但其效力仍然處於停止狀態,待期限到來時,效力才發生;後者是指合同的效力自期限到來時消滅。

二、附期限的合同與附條件的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的特徵在很多方面與附條件合同中的條件是相同的。但是二者是不完全相同的。在附條件的合同中條件的成就與否是當事人的不能預見的,條件可能成就(出現),也可能不成就(不出現),因此,條件是不確定的事實。

但是在附期限的合同中,合同的當事人在合同中規定一定有期限,把期限的到來作為合同生效和失效的根據,但期限的到來是當事人所預知的,所以期限是確定的事實。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對於確定的事實只能在合同中附期限,而不能附條件。

三、附條件的分類有哪些?

(一)以條件的作用是限制還是消滅合同效力的發生為標準,附條件合同可以分為延緩條件合同與解除條件合同。

延緩條件是指以其成就來決定合同效力發生的條件。合同成立之後,當事人不願使它立即生效,待所附條件成就後合同才開始生效。故有延緩或停止合同生效的作用。

解除條件是指合同效力的終止決定於所附條件的成就。如所附解除條件成就時,原來的權利或義務即行解除,如所附條件不成就,則合同繼續有效。

(二)以條件的事實發生或者不發生為法律行為生效的標準,附條件合同可以分為肯定條件合同與否定條件合同。

肯定條件是指以發生某種客觀事實為附條件的內容,故又稱積極條件。它以一定事實(所附條件)的發生為條件成就,而以所附事實的不發生,則為條件不成就。

否定條件是指以不發生某種客觀事實為其條件的內容,故又稱消極條件。否定條件與肯定條件相反,它以一定事實的不發生為條件成就,而以該項事實的發生為條件不成就。

(三)以條件的成就是否取決於當事人意思為標準,附條件合同可以分為附隨意條件合同、附偶成條件合同與附混合條件合同。

綜合上面所説的,附期限合同是以附有將來會到來的一個期限而作為合同的條款,此合同是以期限來確定合同的效力,只要在合同的期限之內雙方就需要履行自己的義務,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雙方協商好,如果未約定合同的期限,那麼就需要按法定的條款來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