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經營中的代理。在商品經營過程中,投資者本人把所有關於經營的活動委託他人代理,自己並不直接從事經營活動,代理人除了簽訂合同外還從事一切有關經營的事務。由於這種代理不是從事某一項特定的事務,而是有關經營活動的綜合性事務,故概括地稱之為經營中的代理。
(3)對外貿易中的代理。對外貿易中的代理,在我國也稱為外貿代理制。是指由我國的外貿公司充當國內用户和供貨部門的代理人,代其簽訂進出口合同收取一定的佣金或手續費。
(4)知識產權中的代理。知識產權中的代理分為三類:專利代理、商標代理和版權代理。所謂專利代理,是指專利權人或專利申請權人在申請專利、進行專利許可證貿易或解決專利糾紛的過程中,委託具有專門知識的人以申請人的名義處理上述業務。商標代理人替商標所有人行使的職責同專利代理人替專利所有人行使的職責大致相同。例如,接受委託人的委託辦理商標註冊和續展、辦理商標許可證,對侵犯商標專有權的行為提起訴訟以及辦理其他業務。版權也稱著作權,是法律賦予作者因創作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而享有的專有權利,包括人身權與財產權兩個方面。版權財產權利的實現,通常需要出版、簽訂許可合同、版權轉讓等實現。接受版權人的委託從事這些活動的人就是版權代理人。
(5)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代理。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條
委託代理授權採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並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