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租賃合同解除添附物如何處理
租賃合同解除後,對添加物的處理,要看合同是否有約定的,如果沒有約定的,由承租人自行處理,產生糾紛的,可以協商處理,協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條【租賃合同主要內容】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第七百三十三條【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返還租賃物】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
二、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方式
1、協商解除當事人有權自願訂立合同,當然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也可以選擇自願終止合同,並對合同解除後的善後事宜作出安排和處理。
2、約定解除當事人在合同簽訂時,經常事先就合同的解除事由作出約定,以滿足不同的需求和目的,一旦約定事由出現,當事人可以通過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
3、法定解除即便合同雙方當事人未在租賃合同中約定可提前解除的具體內容。
在履約過程中,符合法定事由時,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仍然有權解除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在租賃期間,承租人在房屋內添加物品的,如果合同有約定,按合同約定處理。
沒有約定的,一般由承租人事帶走添加物,如果產生爭議的,可以協商或者訴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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