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合同驗收條款需要具備什麼

簽訂買賣合同驗收條款,應具備以下部分:

銷售合同驗收條款需要具備什麼

1、質量標準,貨物的質量是否符合合同約定,總歸要有個標準,這個標準可以是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其他標準,只要沒有低於國家強制性標準,都是可以約定的。

2、驗收異議期和相關問題,如果買方對貨物質量有異議,那麼他要在一定期限內提出來;提出異議後直至爭議得到解決這段期間,還會涉及到貨物的保管、處理等等相關問題。

3、違約責任和解約權,通常違約責任是合同單獨的一部分,但是因為質量問題的複雜性,有必要在本條款中將違約責任進行單獨約定。

合同一般應當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一百三十一條【買賣合同的內容】買賣合同的內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以外,還可以包括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第一百三十二條【標的物】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於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合同的履行中,除個別情形外,銷售合同驗收條款都需要驗收。 如果認為大張旗鼓、冠冕堂皇地請合同相對方嚴格認真地進行驗收存在諸多不便的話,不妨嘗試在合同簽訂時約定採用默示驗收的辦法來確保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能有效得以驗收。例如在合同裏規定相對方收到貨物以後多少時間以內有義務自行驗收,如果相對方超過此期間沒有提出異議,就視為相對方對該批貨物的數量及質量驗收合格。這種默示驗收條款的優點在於設定一定期間,以驗收方的沉默(沒有提出異議)作為其驗收合格的表現形式,從被驗收方主動申請驗收到經過一定的默示期間,驗收方驗收合格的意思表示自動完成,一定程度上提升了驗收完成的可能性。此外,實務中還經常出現驗收方在規定時間裏確實曾經提出過貨物質量或數量方面的異議,但當時大多忽略了保留和固定提出異議的證據,一旦驗收方在訴訟中沒有證據證明自己曾經提出過貨物質量或數量方面的異議,最終將可能承擔舉證不能的敗訴結果。由此,提供商品或服務的一方當事人簡便有效的取得對方驗收認可的目的也就達到了。

在簽署任何合同的時候,都是要仔細查看裏面的條款,仔細查看裏面的條款也是為了避免日後的糾紛。所以説,在簽署合同的時候,最好還是讓律師來查看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