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租賃合同未滿如何賠償
民法典規定,在租賃期限內一方違約的,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合同沒有約定的,按實際造成的損失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五百八十四條【損害賠償範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二、租賃合同的期限不得超過多久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
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
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從這些內容中可以瞭解到,租賃合同未滿就解除的,涉及違約問題,違約者要按照合同約定賠償,如果合同沒有約定,那麼就按照造成的損失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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