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越了經營範圍的合同是自始無效嗎
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准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准。所以公司是不可以超越經營範圍訂立合同的。在實踐中,關於公司訂立的超過經營範圍的合同是否有效,應該根據不同情形區分:
(一)並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也未損害國家、合同相對人和第三人利益的情況下,只要合同本身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則,且合同已經履行或能夠履行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二)如果合同的相對人是善意的,而越權的法人是故意或過失的,而且是由有過錯的越權法人一方主動提出確認合同無效請求的,應認定為合同有效;
(三)如果公司越權行為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法規禁止經營的,法院應根據實際情況,認定合同無效。
《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條
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編的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僅以超越經營範圍確認合同無效。
二、公司超越經營範圍對外訂立的合同當然無效嗎
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准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准。所以公司是不可以超越經營範圍訂立合同的。在實踐中,關於公司訂立的超過經營範圍的合同是否有效,應該根據不同情形區分:
(一)並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也未損害國家、合同相對人和第三人利益的情況下,只要合同本身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則,且合同已經履行或能夠履行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二)如果合同的相對人是善意的,而越權的法人是故意或過失的,而且是由有過錯的越權法人一方主動提出確認合同無效請求的,應認定為合同有效;
(三)如果公司越權行為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法規禁止經營的,法院應根據實際情況,認定合同無效。
《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條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編的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僅以超越經營範圍確認合同無效。
三、公司超越經營範圍對外訂立的合同當然無效嗎
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准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准。所以公司是不可以超越經營範圍訂立合同的。在實踐中,關於公司訂立的超過經營範圍的合同是否有效,應該根據不同情形區分:
(一)並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也未損害國家、合同相對人和第三人利益的情況下,只要合同本身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則,且合同已經履行或能夠履行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二)如果合同的相對人是善意的,而越權的法人是故意或過失的,而且是由有過錯的越權法人一方主動提出確認合同無效請求的,應認定為合同有效;
(三)如果公司越權行為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法規禁止經營的,法院應根據實際情況,認定合同無效。
《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條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編的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僅以超越經營範圍確認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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