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租賃合同消防免責條款有效嗎
租賃合同中有消防免責條款時,如果條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等情形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第五百零六條【免責條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二、出租房消防安全有哪些
注意事項
1、耐火等級低。
出租房建造時間大多較長,“房齡”較高,木結構或磚木結構較多,發生火災時燃燒蔓延速度快。
2、疏散條件差。
大部分出租房可以用作人員疏散的通道只有一部室內樓梯,緊急情況時,樓梯往往被煙火封堵。
3、房屋功能混亂。
有些出租房被用來經營小飯店、小浴室、小網吧等,更改房屋使用功能後,增加了火災隱患程度。
4、安全隱患嚴重。
一間房子既當卧室又當廚房,加之使用一些大功率電器,安全隱患十分嚴重。
5、消防設施缺乏。
大多數出租房處於城郊結合部和農村地區的“城中村”,這些地區消防設施比較缺乏,往往發生初起火災時,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控制。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租賃合同中的消防免責條款,如果是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該免責條款不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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