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傳真形式訂立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傳真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因此傳真方式訂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二、與分公司簽訂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一般而言,分公司在總公司授權範圍內所進行的經營合同,基本上都是有效的。
因此,在與分公司簽訂相關合同時,作為合同相對方,一定要審查分公司的總公司對其出具的授權委託書,明白總公司是否授權其對外簽訂合同,以及授權的額度。
《公司法》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
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三、所有合同都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嗎
並非所有的合同都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民法典》規定必須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如下:
1、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2、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予或抵押合同;
3、居住權合同;
4、地役權合同;
5、抵押合同、質押合同、保證合同;
6、借款合同;
7、租賃合同(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
8、融資租賃合同;
9、保理合同;
10、建設工程合同;
11、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
12、技術開發合同;
13、技術轉讓合同、技術許可合同;
14、物業服務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特定形式的,應當採用特定形式。
《民法典》四百六十九條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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